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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可云解读主体功能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15
   主体功能区的提出是国家区域管理的一个巨大进步。国家“十一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区域经济专家张可云对其进行了详尽解读。



张可云解读主体功能区

   在全国两会间供代表审查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中,将我国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这一新的提法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本刊记者就有关主体功能区的问题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博士生导师张可云教授,他同时也是国家“十一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



   张教授说,200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后文称“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后文称“建议”)明确提出“主体功能区”概念。从理论上说,当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区域问题的增多是不可避免的。区域问题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整个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就难以提升。主体功能区的提出是旨在通过科学方法解决区域问题的一个创新之举。



   但是,从主体功能区概念提出到按主体功能区进行区域管理,还有许多操作问题没有解决。



   概念误解导致操作问题

   “建议”明确提出,“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但是,目前在讨论“主体功能区”时,许多人将其简化为“功能区”,这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而且会引发出操作问题。

在区域经济学中,“功能区”是“功能区域”(functional region )的简称,是指有一定的功能内聚性、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的空间单元,其重视的是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联系而非同质性。而“纲要”提出的“主体功能区”主要是指类型区(在区域经济学中的规范名词是“匀质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



   许多国家在进行功能区划分时,主要依据相互作用指标,而这种识别方法不适用于“主体功能区”划分。“主体功能区”这个概念在西方国家是没有的,因而没有可供参考的案例,但国内一些学者将“主体功能区”与“功能区”混为一谈,试图借鉴国外“功能区”划分方法来划分“主体功能区”,这是不正确的。



   另外,许多地方在制定规划时使用的是“功能区”......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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