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切实保障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
(一)规范收费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合法依据,无合法依据的均属乱收费。区内任何单位和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另立名目,变相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低限标准征收。
(二)规范收费行为。凡行政事业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执收人员应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按要求在《收费公开登记册》上登记,并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交费单位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三)实行行政事业收费预先通知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凡需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均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提前10天书面通知企业。提倡外商投资企业主动到收费单位交费。
(四)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外,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经批准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必须及时返还。
(五)区物价局要会同区监察局、财政局对《收费公开登记册》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进行登记而收费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二、坚决杜绝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检查
(六)所有有检查权的机关(公、检、法和涉外税收部门除外)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日常业务检查的计划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检查前应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专项检查或突发性事件的检查,事后也要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类检查实行监督。
(七)各检查机关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或单位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的人员要佩戴行政执法标志,文明执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
(八)行政执法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法......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