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分类号】1114041993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2年08月23日 【实施日期】1993年03月01日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产品质量 【文号】 【名称】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题注】 全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 【正文】 目 录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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