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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1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实施“开放带动”
  一、利用外资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外商来杭投资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独资和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的合资、合作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指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下同)的50%。

2、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财政部门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安排资金予以补贴,补贴的金额不超过企业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0%。

3、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4、经市政府批准,允许投资者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其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允许投资者采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其年租金标准可享受城区科技经济园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外商投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下同),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第一条中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财政部门还将给予一定的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开始经营的两年内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留成部分)。

  三、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产业。外商来杭投资开发旅游景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四、鼓励外商投资信息咨询、交通运输、货运代理等服务性行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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